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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7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严毓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严毓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民终7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97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158382213N。法定代表人:石玲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萌,江西国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严毓,男,1982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锋,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栋,江西洪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毓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上诉请求判决:1、撤销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2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无需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2、一、二审诉讼费用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被上诉人系主动提出辞职,且未经同意私自离职,上诉人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被上诉人严毓辩称,我方是主动提出辞职的,但用人单位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审原告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不支付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3472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7年7月被告入职原告单位工作,2012年5月原告开始为被告缴纳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但未缴纳失业保险。2016年7月8日被告以爱人生产小孩为由书面要求从7月13日至28日休假15天,休假期满第二天即29日,被告通过邮寄方式递交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提出原告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自2016年7月29日起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后被告向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立原、被告2016年7月29日解除劳动关系;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23472元;带薪休假工资16902元;陪护假工资1304元;享受失业金损失12000元。2016年10月20日,东湖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东劳人仲案[2016]53号裁决书,1.双方劳动关系自2016年7月29日解除;被申请人(原告)支付申请人(被告)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23472元;支付陪护假工资1304元。原告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被告解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2608元。一审法院认为:用人单位负有为劳动者购买五种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擅自通过任何形式免除。本案原告未依法为被告缴纳失业保险的过错行为,致使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后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原告应支付经济补偿金,但经济补偿金支付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按相当于被告9个月的工资补偿23472元(2608元/月×9月)。至于支付陪护假工资1304元;带薪休假工资16902元;享受失业金损失12000元的争议,由于原、被告均未起诉,视为原、被告双方认可仲裁裁决,本院对仲裁裁决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如下:一、原告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严毓支付经济补偿金23472元;二、原告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严毓支付陪护假工资1304元。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失业险是社会保险之一,依法为劳动者办理并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上诉人虽系主动辞职,但其提交给上诉人的辞职通知中明确提出了对上诉人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异议,且上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依法为被上诉人缴纳失业保险。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此情形下,被上诉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上诉人应依法向被上诉人支付经济补偿。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南昌市建筑技术咨询监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黄 琳审判员 张宗华审判员 龚 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思思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