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21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与于叶花、关占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于叶花,关占勇,王丽珠,胡金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61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顺昌县双溪街道城中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21857108301Y。负责人:丁啟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飞,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职工,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于叶花,女,197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被告:关占勇,男,1968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告:王丽珠,女,1970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胡金华,男,196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与被告于叶花、关占勇、王丽珠、胡金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于2017年5月22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昌县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舟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廖雅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