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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民初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原告罗维文、胡延亮与被告胡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维文,胡延亮,胡成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321民初319号原告:罗维文,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胡延亮,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告:胡成林,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原告罗维文、胡延亮与被告胡成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维文、胡延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成林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维文、胡延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剩余欠款55090元,并从欠款之日起计付资金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胡成林因承包长坪镇康庄村、天井村、三邑村、穿心村村道公路安全防撞墩建设工程,需用沙石和水泥,遂联系二原告购买后运送至指定地点。2014年8月19日,经结算,被告共计欠款90090元,因无钱支付,被告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2016年2月7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35000元。剩余欠款55090元经多次催收无果,二原告遂诉讼来院。被告胡成林未作辩。罗维文、胡延亮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该证据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因承包长坪镇康庄村、天井村、三邑村等村道公路安全防撞墩建设工程,需用沙石和水泥,遂联系二原告购买后运送至指定地点。2014年8月19日,经结算,被告就下欠的沙石、水泥款90090元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到罗维文、胡延亮沙石79630元,水泥款10460元,共计欠款:90090元大写玖万零玖拾元整。欠款人:胡成林2014.8.19”。庭审中,二原告自认被告于2016年2月7日通过银行向原告胡延亮转账支付35000元。剩余欠款55090元经多次催收未果,二原告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下欠二原告沙石、水泥款55090元的事实,有二原告持有的由被告共同向其出具的《欠条》及二原告本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的同时支付。本案中,被告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二原告接受,故支付时间应确定为出具《欠条》的时间。被告逾期不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属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逾期付款损失主要表现为价款接受方的利息损失,现原告主张从欠款之日起年按利率6%计算利息损失,本院依法予以准许。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胡成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罗维文、胡延亮沙石、水泥款5509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损失的计算方法:以本金90090元为基数从2014年8月19日起至2016年2月7日止;以本金55090元为基数从2016年2月8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均按年利率6%标准进行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资金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600元、公告费350元,合计2100元,由被告胡成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洪人民陪审员  严江涛人民陪审员  黄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金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