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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1执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郑春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郑春容,蒋丽,卢航艺,成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1执56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住所地:广西柳江县拉堡镇柳堡路。被执行人郑春容,女,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被执行人蒋丽,女,198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卢航艺,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柳南区。被执行人成双,女,1982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与郑春容、蒋丽、卢航艺、成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6日作出的(2016)桂022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郑春容、蒋丽、卢航艺、成双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如下义务:(1)缴纳款477526.09元(其中本金433538.39元,利息33799.99元,罚息8.35.18元,复利2152.53元);(2)支付律师费21988元;(3)缴纳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计);(4)负担案件受理费4397元,保全费302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春容、蒋丽、卢航艺、成双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现查明:被执行人银行无存款,车辆已查封,现下落不明;虽有房产,但先设置了抵押,目前房产价值满足于抵押优先受偿权后,已无剩余,无益本案的履行,故本案暂不处置已查封的房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郑春容、蒋丽、卢航艺、成双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郑春容、蒋丽、卢航艺、成双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深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柳江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0221民初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青山审 判 员  韦慰宰代理审判员  卢献楼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覃晓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