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621执11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14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余波,姚华,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律,吕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621执115-1号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理人:刘某,理事长。被执行人:余波,男,生于1967年11月23日,汉族,住岳池县。被执行人:姚华,女,生于1967年5月7日,汉族,住岳池县。被执行人: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吕律。被执行人:吕律,男,生于1963年4月28日,汉族,住广安市广安区。被执行人:吕海涛,男,生于1985年7月12日,汉族,住华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余波、姚华、四川奥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律、吕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5月9日提出执行申请,其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分期偿还借款协议,请求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曾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尹克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