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02执2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刘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刘建军,贾小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跃进南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8590705466。负责人黄建斌,行长。被申请执行人:刘建军,男,195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申请执行人:贾小萍,女,195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行与刘建军、贾小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下达(2017)赣0302执225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刘建军、贾小萍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朝阳社区楚平花园A栋房屋壹套。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拍卖。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刘建军、贾小萍位于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朝阳社区楚平花园A栋房屋壹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启根审 判 员 叶 伟审 判 员 刘清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刘 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