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8执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夏武华、贾华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夏武华,贾华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8执9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负责人:付新飞,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夏武华,男,197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被执行人:贾华才,男,197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新宁县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宁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夏武华、贾华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1日作出的(2016)湘0528民初12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额本金4.55万元及利息。本院2016年12月6日受理立案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唐良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