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02民初2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沈跃友与李鑫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跃友,李鑫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250号原告:沈跃友,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李鑫,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原告沈跃友与被告李鑫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沈跃友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沈跃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跃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跃友负担。审判员 陈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傅琢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