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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3执12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张续海诉牛玉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续海,牛玉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3执1243-1号申请执行人张续海,男,196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敖镇盛泰小区。被执行人牛玉鹏,男,汉族,地址鄂前旗敖镇丽景苑小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续海与被执行人牛玉鹏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于2017年5月6日作出(2016)内0623执1243号执行裁定书中止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序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