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303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吴顺义与万光运、王环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顺义,万光运,王环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697号原告吴顺义,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仁铭,住湖北省随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万光运,男,41岁,住湖北省随州市。被告王环环,女,35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义与被告万光运、王环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全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顺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顺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顺义负担。审 判 长 张华明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冷友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