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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303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吴顺义与万光运、王环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顺义,万光运,王环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303民初2697号原告吴顺义,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仁铭,住湖北省随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万光运,男,41岁,住湖北省随州市。被告王环环,女,35岁,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顺义与被告万光运、王环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全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顺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顺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吴顺义负担。审 判 长  张华明人民陪审员  郭志国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冷友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