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黄永林与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范斌、颜正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件执行异议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永林,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范斌,颜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执异4号案外人:赵牡江,女,住长沙市芙蓉区。申请执行人:黄永林,男,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法定代表人:范斌,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范斌,男,住邵阳市双清区。被执行人:颜正华,女,住邵阳市双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永林与被执行人邵阳市海联电器有限公司、范斌、颜正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赵牡江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2017年5月22日案外人赵牡江以“贵院系轮候冻结,因此先撤回执行异议,待解决前冻结法院的冻结后,再向贵院请求解冻”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异议申请书。本院认为,案外人赵牡江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牡江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肖志军审 判 员 陈更强代理审判员 张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秋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