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民终4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民终41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老327过道润华汽车广场内。该公司负责人:李普廷,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软件大道30号。法定代表人:许保友,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方坤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2015)江宁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经审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收到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后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晗庆审判员 张殿美审判员 李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同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