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刑初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黄年秀介绍、容留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年秀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6刑初549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年秀,女,1968年11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璧山区,住重庆市沙坪坝区。2014年10月13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3月23日被羁押,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本院决定对其逮捕,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以其患有疾病为由不予收押。现在家中。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以渝沙检刑诉(2017)5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年秀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向晓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年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23日20时许,被告人黄年秀在沙坪坝区某餐馆门前坝子,介绍嫖客李某某、黄某1以每次80元到二楼黄年秀平时使用的房间,分别与卖淫女黄某2、陈某嫖宿,黄某2、陈某收取嫖资,尚未按约定向黄年秀交20元的提成时即被民警查获。黄年秀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年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证人李某某、黄某1、黄某2、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嫖资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到案经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2014)沙法刑初字第01214号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黄年秀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年秀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年秀介绍、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介绍、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量刑建议基本适当,本院予以支持。黄年秀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黄年秀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年秀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扣除先行羁押的2日。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谢传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媛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