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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3执18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施克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施克就,林雪梅,林以恩,王玲,黄玲,林国明,王为启,林碧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03执18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五一南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85439057-5。负责人:林文畴,行长。委托代理人:徐陈明、李金萍,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施克就,男,汉族,1965年8月9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雪梅,女,汉族,1965年11月1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以恩,男,汉族,1973年12月12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王玲,女,汉族,1976年4月14日出生,住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黄玲,女,汉族,1981年11月18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国明,男,汉族,1980年8月17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王为启,男,汉族,1976年1月13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林碧珍,女,汉族,1978年1月10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被执行人:福州市台江区施克就服装店,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玉环路6号中亭街改造利安苑连体部分2层180店面,组织机构代码:L3522573-9。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支行与施克就、林雪梅、林以恩、王玲、黄玲、林国明、王为启、林碧珍、福州市台江区施克就服装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王为启、林碧珍、林以恩、王玲、林国明名下虽有房产登记信息,但五人名下的房产均被本院或他院所受理的他案首先查封;发现被执行人王为启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号、被执行人林以恩名下有车牌号为闽A×××××号小型汽车各一辆(上述车辆权属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另经本院向银行查询,未发现九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王为启、林碧珍、林以恩、王玲名下虽有房产,但均被本院或他院所受理的他案首先查封,且均在其他银行设置有抵押担保,本案无处置权,需等待他案的处理结果,被执行人王为启、林以恩名下虽有车辆,但均去向不明,无法扣押到案进行处置,而九被执行人名下又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