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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何先智与沈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先智,沈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292号申请执行人:何先智,男,汉族,1977年3月28日生,云南省西畴县人,现住文山州。被执行人:沈金友,男,汉族,1983年5月14日生,云南省西畴县人,现住文山州。本院在执行何先智与沈金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7日已全部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01民初378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新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