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424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赵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4执7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桃城镇养利路131。法定代表人:刘小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东,公司法律合规部经理。被执行人:赵峰,男,1951年10月16日出生,壮族,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本院在执行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赵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向被执行人赵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559,203元利息(利息已计至2016年3月27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负担案件受理费8,96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广西大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撤销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424执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韦卫全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潇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