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3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马立才与陈泓睿、陈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立才,陈泓睿,陈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东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23民初332号原告:马立才,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东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风林,河北齐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泓睿,男,198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被告:陈宽军,男,1962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立才诉被告陈鸿睿、陈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计834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倪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耿潇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