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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民初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洋与被告郭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洋,郭建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81民初437号原告:王洋,男,1975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长治市人,现住山西省长治市城区角沿街208号。身份证号码:140402197511091619。委托诉讼代理人:雷高升,男,山西惠胜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建勋,男,1975年出生,汉族,原平市崞阳镇下王村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洋与被告郭建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洋于2017年5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冀东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淑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