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2民初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刘增运和魏军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增运,魏军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2民初404号原告刘增运。被告魏军红。原告刘增运诉被告魏军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刘增运诉称,其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结清拖欠工资19725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被告系劳务关系,原告分别于2015年6月13至2015年6月15、2015年6月16至2015年7月26、2015年8月16至2015年8月31日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兰州市和平镇薇乐花园、甘肃省岷县梅川镇供销社、兰州市和平镇薇乐花园)干活,后被告一直未结算工资,直至2015年10月14向原告算清工资并出具欠条一张,但至今未向原告支付拖���工资,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被告魏军红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为甘肃省甘谷县武家河乡尚家山村。原告诉状中所列的被告户籍所在地兰州市城关区雁西路736号,现住地址为兰州市城关区刘家滩安置小区1单元1001号,经本院查找被告并不在原告诉状中所列的两个地址居住,原告亦无证据证明被告在此居住,故本院对薄【案无管辖权。被告的住所地在甘肃省甘谷县武家河乡尚家山村,本案应由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代理审判��宋芳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金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