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02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张爽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爽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刑初188号公诉机关: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爽,白城市人,现住白城市。因涉嫌盗窃罪,2017年1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通榆县看守所。被告人张爽盗窃罪一案,由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9日以白洮检刑诉(2016)第203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爽身穿深黄色迷彩大衣趁吉鹤苑小区联排3栋2号孙某家中一楼无人,从入户门进入西侧卧室内进行盗窃,将卧室的床头柜第一层抽屉打开将其翻动,据被害人孙某反映尚未发现任何物品被盗。2016年12月中旬11时许,被告人张爽趁吉鹤苑小区6号楼1单元102室的徐某家中无人之机,利用砖头将北阳台玻璃砸碎进入屋内,盗窃一个绿色玉制品手镯、一块玉制品石头、一块银色钢链手表,被盗物品现总价值为人民币1300余元。2016年12月中旬11时许,被告人张爽趁吉鹤苑小区6号楼1单元101李某家中无人之机,利用砖头将李欣荣南侧入户门窗户玻璃砸碎进入屋内实施盗窃,据李某反映,尚未发现任何物品被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二)、被害人孙某、徐某、李某的陈述;(三)、被告人张爽的供述与辩解;(四)、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一张、讯问录像一张。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张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入室作案三起,价值人民币13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依法判处。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张爽身穿深黄色迷彩大衣趁吉鹤苑小区联排3栋2号孙某家中一楼无人,从入户门进入西侧卧室内进行盗窃,将卧室的床头柜第一层抽屉打开将其翻动,据被害人孙某反映尚未发现任何物品被盗。2016年12月中旬11时许,被告人张爽趁吉鹤苑小区6号楼1单元102室的徐某家中无人之机,利用砖头将北阳台玻璃砸碎进入屋内,盗窃一个绿色玉制品手镯、一块玉制品石头、一块银色钢链手表,被盗物品现总价值为人民币1300余元。2016年12月中旬11时许,被告人张爽趁吉鹤苑小区6号楼1单元101李某家中无人之机,利用砖头将李欣荣南侧入户门窗户玻璃砸碎进入屋内实施盗窃,据李某反映,尚未发现任何物品被盗。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一)书证(1)扣押清单,2017年1月18日,证明扣押张爽手镯一个、手表一个、小石头一个。(2)发还清单,2017年4月10日,领取人:徐某,返还被害人徐某手镯一个、手表一个、小石头一个。(3)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证实张爽户籍大安市,系成年人。3.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孙某(2017年1月18日11:27)陈述:我来报案,我家里被盗了。2016年12月15日9时30分左右,在白城市吉鹤苑小区联排3栋2号屋内。因为我家一直没有人,我行走不便,所以今天赶上我儿媳妇没啥事,让她开车把我送到派出所来报案。当时是上午9点30分左右,我自己在一楼看电视,我当时就看个人影从门外进来,然后这个人也没有进客厅,大约过了一分钟左右,这个人还是没有出现,一开始我以为是我家里人来了,我本来就耳聋,也没听出来是谁,所以我就寻思去看看是谁来了,我刚走到客厅与走廊拐弯处,突然有一名男子从我家西侧卧室跑了出来,直奔屋外跑去,我一看不认识这个人,我就发觉这个人一定是小偷,这名小偷直接从大门翻了出去,我开门就冲他喊:“站住,你的胆子也太大了,大白天就他妈敢进别人家屋。”这名小偷当时没回头,还把大衣帽子戴上了,后来就从9号楼前往东面跑走了。我当时喊他了,但是他没有理我。我家有监控,但是当时一直没有打开使用。这个人年龄大概30岁左右的男子,身高170cm左右,体型较小,中等身材,平头,我当时没看见这个人的正脸,只看见了背影,他上身穿了一件深黄色的迷彩大衣,能够遮挡膝盖部位的长款大衣,下身当时被大衣挡住了,至于鞋我就不清楚了。(2)被害人徐某(2017年1月20日09:00)陈述:我来报案,我家里被盗了。我家是1个月前左右被盗窃的,具体哪天我不记得了,地点在吉鹤苑小区6号楼1单元102室内。我是上午8时许离开家中的。我是被盗窃的当天晚上18时许和我媳妇还有儿子一起回家发现的。因为当时我家被盗窃的几样东西不怎么值钱,我也一直没有时间去公安局,所以一直没来公安局报案。我家有一块手表、一个水晶手镯和一个金镶玉石头共三样物品被盗了。手镯和金镶玉放在西南侧卧室的衣柜抽屉中,这两样物品分别用小盒子装着,手表好像也放在衣柜抽屉当中了。手表的牌子我不记得了,是一个钢链式的机械表;手镯是施华洛世奇牌子的,材质是水晶的,绿色的,金镶玉石头是一个半透明状的石头,外表上镀了少量金子,黄色。购买票据都没有了,有的东西是朋友送的,有的是很多年的物品,根本没有票据。他用一块砖头把我家北阳台的窗户玻璃砸碎后从那进到屋内,砖头什么样我不记得。手表现在也就值200元人民币,手镯现在也就值300元人民币,金镶玉现在值800元人民币左右,一共损失价值为1300元人民币左右。当时我家中没有人。没有监控。(3)被害人李某(017年1月19日09:10)5陈述,我来报案,我家里被盗窃了。我家是2016年12月份中旬左右被盗窃的,具体是哪天我记得了,地点在吉鹤苑小区6号楼1单元101室内。我是上午8时许离开家中的。我是被盗窃的当天上午11时许发现的。因为当时我家中没有什么贵重物品被盗,后来就一直没去公安局报案。我目前现在还没发现什么物品被盗,小偷去我家主卧室、客卧室和书房翻动了。他在主卧室把我的床垫给掀起来了,还把我主卧室的衣柜门给打开了,并且翻动了我的衣服,在主卧室还把一个棕色的床头柜打开翻动了,接着我发现客卧室的衣柜门也被打开翻动了,后来我发现我书房的写字台右侧的拉门柜子也被翻动了,里面我放着两个黑色皮包,一个是手提包,另一个是手包,两个皮包都被打开翻动了,但是皮包没有被盗,其他的我没有发现被翻动。他用一块吉鹤苑小区铺地的那种带锯齿的整块桩头把我家南阳台东侧的小玻璃砸碎后从那进屋内的。我家就一块小玻璃被砸碎了,维修大概需要35元人民币。当时我家中没有人。5.被告人张爽的供述与辩解(1)2017年1月18日11:10-12:20供述及辩解我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到派出所是因为我进别人家偷东西。2016年12月15日上午9时许我进入吉鹤苑小区,我在小区内溜达了几圈,我就想趁着谁家没有人进屋偷点钱,我走了几圈之后发现一个联排别墅从东往西数第二家屋里好像没有人,我在这家大门口看了一会感觉屋里没有人我就从大门跳进院里,我开入户门的时候发现入户门没有上锁,我开门直接就进屋了,我往屋里走了几步进入左手边第一个卧室内,进入到卧室左手边位置有一个床头柜,打开床头柜的三个抽屉,我用手翻了一下抽屉里面的东西,没看见有钱和贵重物品,我就从卧室出来走到入户门位置,有一个老头骂了我一句“操你妈的。”我回头看了一眼急忙开门出去,跳过大门向东跑去了,跑到东边有一个超市,在超市屋内喝了一瓶啤酒,后来我就走了。我什么东西都没有偷到。我从外面的铁门跳进院里,我开房门的时候房门没有上锁,我进入到屋内走了2、3步左手边有一个卧室,进入到卧室之后,卧室左手边有一个床头柜,我打开了床头柜的3个抽屉翻了一下这三个抽屉里面没有钱和贵重物品,我从卧室出来刚到入户口的时候有一个老头骂我“操你妈的”我看见有人就开门从屋里跑出去了,从大门出去向东跑去了。(2)被告人张爽2017年1月18日19:21第二次供述2016年12月中旬,中午11点左右,我乘坐公交车到白城市欧亚商场下车,步行至吉鹤苑小区实施盗窃,我在路边找了一个砖头,我用砖头把这家住户的北阳台玻璃砸坏,从北砸坏的窗户侵入住户家中,我在这家盗窃了一个手镯、一个小石头、一个手表,我就从他家门离开了。在盗窃第一家之后,第二天中午11点我乘坐公交车到白城市欧亚商场下车,步行至吉鹤苑小区实施盗窃,我选择第一次盗窃成功住户的对门实施盗窃,我这家住户窗台下找了一块砖头,用砖头将住户的对门实施了盗窃,我在这家住户窗台下找了一块砖头,用砖头将住户的南侧进户门边窗户敲碎,进入其家中,在家中找了半天发现没有什么我就离开了。盗窃的手镯,是类似玉石材质,绿色;手表是一个机械表,钢链、白色表盘,表链坏了;小石头是黄色红色相间,扁形椭圆状,直径约3cm。现在这些在我家里,我可以将盗得的财物上交给公安机关。我在白城市一共盗窃三次。我三次盗窃每次上身穿的都是迷彩服大衣,下身穿黑色牛仔裤,脚穿黑色布鞋。我没有偷到现金。(3)被告人张爽2017年1月19日供述:我一共入室盗窃了三次,第一次是在吉鹤苑小区别墅联排3栋2号,第二次是在吉鹤苑小区6号楼1单元1楼西户,第三次是在吉鹤苑小区6号楼1单元1楼东户。我在吉鹤苑小区6号楼1单元1楼东户内盗窃时到过南北两个卧室,并且在两个卧室内都把衣柜的抽屉翻动了,后来到另一个有一个写字的桌子那屋还把那个桌子的抽屉也翻动了;在西户家中,东西两个卧室我都进去翻动了,后来在西南方向的卧室中实施了盗窃。有一块手表,一块好像玉材质的小石头,还有一块好像是玉材质的手镯,其他就没有了。这是南阳物品我都是在吉鹤苑小区6号楼1单元1楼西户家盗窃的,当时这三样东西都是从南屋内的一个大衣柜中盗窃的,手表只是在衣柜抽屉路放着,手镯和小石头分别用一个小盒子装着,也放在了衣柜的抽屉内。手镯是类似玉材质的,绿颜色;手表是一个机械表,什么牌子的我不清楚,钢链材质的,小石头是黄色半透明状的,扁形椭圆状。经审查控辩双方就有关犯罪事实和证据提出的控辩意见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爽犯盗窃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张爽在2017年1月18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诉其在吉鹤苑三起盗窃的事实,失主报案在其供诉之后,故认定其中盗窃孙某家的一起属坦白,盗窃李某、徐某家两起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有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诉,庭审中的供认以及失主报案为证、公诉机关的公诉意见应予以支持。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入室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院依法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诉侦查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坦白,主动交代公安机关没有掌握的另外两起犯罪,构成自首,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7月17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陶立鹃人民陪审员 时濛濛人民陪审员 陈书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志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