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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1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凯凯、牛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凯凯,牛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259号原告: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玉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爱军,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凯凯,男,198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乐陵市。被告:牛猛,男,1986年2月5日生,汉族,住乐陵市。原告乐陵市鑫众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陈凯凯、牛猛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案件受理费1755元,减半收取877.5元,保全费82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冯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