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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9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吉兰与高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吉兰,杜军,高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白河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9执恢4号申请人执行人徐吉兰,女,1967年9月13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委托代理人纪德星,系徐吉兰丈夫,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执行人杜军,男,1987年9月4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被执行人高玉东,男,1963年5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徐吉兰与高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7年1月4日,徐吉兰依据(2015)白河民初字第00509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额200000元。同日,我院立案受理。杜军与高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2017年4月24日,杜军依据(2014)白河民初字第0014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参与分配,申请标的额42500元。经审查,参与分配符合法律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经查,因执行徐彩玉与高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我院于2017年1月4日将高玉东工资账户予以���结。2017年5月19日,徐吉兰、杜军与高玉东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一、高玉东偿还完徐彩玉的借款本息后,高玉东以其全部工资收入偿还徐吉兰、杜军的借款;二、徐吉兰本金200000元,杜军本金42500元,徐吉兰按照80%的比例分配高玉东每月工资,杜军按照15%的比例分配高玉东每月工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待本金偿还完毕后由徐吉兰、杜军与高玉东另行协商,和解协议达成以后至全部债务偿还完毕前,人民法院不解除对高玉东工资账户的冻结,每六个月由人民法院划拨一次。2017年5月22日,徐吉兰书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人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案件终结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929执恢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治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