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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6执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吴万华与周良爱、曹玉美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万华,曹玉美,周良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6执保77号申请人:吴万华,男,汉族,1972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龙从河,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申请人:曹玉美,女,汉族,1974年8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被申请人:周良爱,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奉节县。申请人吴万华与被申请人曹玉美、周良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吴万华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良爱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奉节县新民镇的房屋,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周良爱所有的汽车两辆,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吴万华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周良爱所有的汽车两辆,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周良爱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两年。查封被申请人周良爱所有的位于奉节县新民镇的房产,查封期间交被申请人周良爱管理,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需续行查封,当事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本裁定的保全效力将自动消灭。审判员  王恒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