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7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李爱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爱珍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27刑初61号公诉机关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爱珍,女,1964年7月26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峰峰矿区,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7月7日被临漳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7月8日被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8月12日被该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磁县人民检察院以磁检公诉刑诉(20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爱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即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程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爱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至9月,被告人李爱珍以河北邃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和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的名义以给群众5分高息、安全有保障为诱饵,主要通过杜某1(已判)以磁县朝阳路北段荷城佳苑西门融资代办点为据点吸收群众存款。经邯郸市华泰会计事务所审计,被告人李爱珍以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的名义吸收20人,27笔资金,共计1230000元,以河北邃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名义吸收33人,60笔资金,共计5440000元,总计吸收群众资金合同金额6670000元,实缴本金5669500元。上述资金,被告人李爱珍全部分别转给李某(已判)、白某(在逃),目前无法给存款群众兑现。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集资参与人的陈述,银行往来明细,借款合同、收据,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爱珍之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爱珍进行处罚。被告人李爱珍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9月,被告人李爱珍以河北邃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邃华光伏”)和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以下简称“西羊路岗矿”)的名义以给群众5分高息、安全有保障为诱饵,主要通过杜某1(已判)以磁县朝阳路北段荷城佳苑西门邯郸文圣投资公司为据点和他人吸收群众存款。经邯郸市华泰会计事务所审计,被告人李爱珍以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的名义吸收20人,27笔资金,共计1230000元,以河北邃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的名义吸收33人,60笔资金,共计5440000元,总计吸收群众资金6670000元,实缴本金5669500元。上述资金,被告人李爱珍全部分别转给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法定代表人李某(已判)、河北邃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白某(在逃)的银行卡上,目前无法给集资群众兑现集资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邯郸市华泰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载明,李爱珍非法吸收存款本金6670000元,其中为邃华光伏吸收本金5440000元,涉及33人60笔;为羊路岗矿吸收本金1230000元,涉及20人27笔。附有李爱兰吸收存款明细表在卷。2、中国银监会邯郸监管分局答复意见书载明,河北邃华光伏发电有限公司和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该分局未颁发过金融许可证。3、杜某1融资代办点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在卷。4、同案杜某1供述,2014年4、5月份,李爱珍给我介绍邃华光伏和西羊路岗矿这两个公司的情况。让我帮助给这两个公司筹钱,利息是5分,另外给我17%的返点(一开始是10%后来涨成15%最后才是17%),也就是说一万元给我返1700元。当时还领着我到这两个公司看了看,李爱珍给我介绍这两个公司的项目怎么怎么好,让我放心找人投钱。我回来以后也没有当回事,因为我给文圣公司正找着钱,所以没有弄这两个公司,后来有人来找我问我有没有5分钱利息的公司,我说有,就把他们领到邯郸找到李爱珍,让李爱珍给他们介绍情况。如果客户要投钱,就把钱转到公司,然后我去找李爱珍开合同和收据,再把合同和收据给客户。另外李爱珍还把这两个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给了我。李爱珍给了我三个她的卡号,客户的钱都转到了她的卡上。往邃华光伏投资的有20多个客户,算上我的钱一共是533万元钱,往西羊路岗矿投资的有不到20户,算上我投的钱一共是121万元。公司给我返的17%,我再给客户返点,几个大客户我给他们返15%,我剩下2%,其他一些客户有返10%的,有不返的,大部分客户我都给他们返点。客户存钱的时候,我直接就扣除了。比如合同上写的是1万元,客户扣除利息1500元,我再扣返给我的17%也就是1700元,实际给公司转账是6800元。电厂我大概获利11.3万,铁厂大概是不到7万多元。邃华光伏的法人代表是杜某2,我没有见过他,公司地址是在魏县,还没有开工,只是圈了地。一开始公司给开具的合同和收据上只有杜某2的章,后来又加上了白某的章,我曾见过白某。这个公司我知道还有一个叫王志玲。西羊路岗矿上的合同和收据上法人显示是李某,我不认识这个人,但是李爱珍给我的铁矿的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上显示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杨某,营业执照上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李某。具体怎么回事我也弄不清。去该公司看过一次,那次去的时候矿山正在扩矿口,后来到邯郸铁矿的公司办公地点,那个地点在邯郸鸡毛山那一块,具体位置我也说不清。以前从一个姓巩的经理的手机上看了看铁矿的剪裁情况。5、杜某1辩认李爱珍的笔录和照片在卷。6、集资参与人贾某陈述,其通过杜某1在邃华光伏有4笔存款13万元,利息5分。时间是从2014年至2015年7月23日。开具的手续是借款合同书和借款收据。有借款合同书和借款收据在卷。7、集资参与人王某陈述,2014年4月份,杜某1带其去魏县电厂看了看,回来后,杜某1一直给其打电话说往电厂投资的事情。2014年6月份,其通过杜某1给魏县电厂投资150万元,是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把钱转给杜某1的。有借款合同书和借款收据在卷。8、集资参与人尹某1陈述,2014年5月,其通过杜某1给邃华光伏和西羊路岗矿存款4笔15万元,其中2万元给的是铁厂的手续,其他都是电厂的手续,利息5分。是在文圣投资有限公司大厅(磁县荷城佳苑)给杜某1钱的,杜直接给其利息22500元。有借款合同书和借款收据在卷。9、集资参与人刘莉陈述,2014年6月至2014年8月,其以其父亲刘守礼和儿子刘浩楠的名字在杜某1邯郸市文圣投资有限公司存款2笔40万元,利息5分,实际存款34万元,开具的手续是投资理财协议和邃华光伏的收款凭证。有借款合同书和借款收据在卷。10、集资参与人刘凤梅陈述,2014年4月份、5月份,其通过杜某1的文圣投资公司分别往武安铁厂投资8万元,往魏县电厂投资85万元,都是通过银行转账。杜某1说这两个公司项目非常好,有保证。有借款合同书和借款收据在卷。11、集资参与人张某1、张某2、郭某均供述,其通过杜某1的邯郸文圣投资公司往羊路岗矿和邃华光伏投资款的数额,5分利息,杜某1说这两个公司实力雄厚,有保证。12、集资参与人与李爱珍银行转账记录载明转款情况。13、西羊路岗矿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铁矿石销售。有该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采矿许可证、法定代表人信息在卷。14、邃华光伏营业执照载明,经营范围是光伏发电项目。有该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信息在卷。15、(2015)磁刑初字第00136号刑事判决书载明,杜某1向,河北邃华光伏有限公司和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吸收群众资金的情况和判决情况。16、白某的在逃人员登记信息载明,其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魏县公安局网上追逃。17、魏县立案决定书载明,该局于2015年1月23日对邃华光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立案侦查。18、被告人李爱珍供述,我是通过王志琳介绍往邃华光伏吸收存款,转钱是转到白某的银行账号上。通过姓龚的往西羊路岗矿吸收存款,钱转到法人代表李某的银行卡上。一开始,我向杜某1介绍这两个公司的情况,并带她去两个公司看了看,向她承诺返还融资额的17%,这两个公司都给我承诺给我融资额的18%。我除了通过杜某1吸收钱,还通过袁某、尹某2融资。给这两个人也是融资额的17%。我得的好处也都投到这两个公司了。我帮河北邃华光伏有限公司实际融资400多万元,帮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实际融资100多万元。19、证人李某证明,2013年秋天,我和胡光辉合伙买下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西羊路岗铁矿,我是该铁矿的法人代表,胡某以该铁矿的名义非法集资,他以我的名义办了四张银行卡(工行、建行、邯郸银行、农行),他把吸收来的钱转到我的四张卡上。胡某怎样运转、宣传我不清楚,包括那些“扩建借款协议书“的人印制我也不知道。20、证人胡某证明,与李某供述一致。21、2016年12月27日(2016)冀0481刑初310号刑事判决书载明,李某、胡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刑情况。上列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爱珍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爱珍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准确。鉴于被告人李爱珍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爱珍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李爱珍的刑期自2016年7月7日起至2020年5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5日内足额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培娥审 判 员 冀 洁人民陪审员 苗艳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胜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