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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2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鑫海与肖娇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鑫海,杨伟军,肖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438号原告:李鑫海,。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曙光,长沙市望城区宏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伟军,男。被告肖娇,女。原告李鑫海诉被告杨伟军、肖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李鑫海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鑫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伟军、肖娇的起诉系对自身诉讼权益的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鑫海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伟军、肖娇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40元,因原告撤诉结案减半收取计1320元,,由原告李鑫海自行承担。审 判 员  胡 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袁子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