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3执8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奉化市永升铸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奉化市永升铸造有限公司,奉化市南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汪文读,董超群,汪健,张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13执87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奉化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中山东路38号。诉讼代表人:王小琴,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奉化市永升铸造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尚田开发区。诉讼代表人:汪文读,公民身份号码:330224195510144719,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被执行人奉化市南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岳林街道东郊工业城。法定代表人:周海云,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执行人汪文读,男,195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董超群,女,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汪健,男,198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杭州市西湖区。被执行人张盈,女,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登记住址:宁波市海曙区。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奉化市南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奉化市东郊工业城金钟路268号房地产、位于奉化市珠峰北路7号房地产,被本院另案裁定查封,但另行设定有抵押,本案不宜处置。被执行人汪文读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尚田镇上一村上方路房产,被本院另案裁定查封,但系农村集体性质,难以处置。被执行人汪健名下的位于奉化市岳林街道桥东岸路48幢商业01、02、03号房产,另行抵押给民生银行奉化支行,另案正在处置。被执行人奉化市南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浙B×××××汽车、浙B×××××汽车、浙B×××××汽车本院另案已裁定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5月22日,被执行人奉化市永升铸造有限公司应当清偿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宁波奉化支行借款本金7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被执行人奉化市南山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汪文读、董超群、汪健、张盈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67697元、执行费63693元,由上述被执行人共同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梅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