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民初1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原告陈自云与被告范永亮、曾银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自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2民初1371号申请人:陈自云,男,195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淼,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佳,四川(明炬)什邡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德阳市河东区庐山南路198号。负责人:谭榜华。陈自云与范永亮、曾银芬、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陈自云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被申请人先予支付医疗费40000元。本院认为:2017年5月14日,范永亮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与陈自云在什邡市106省道63KM处时发生交通事故。陈自云现在什邡市第二医院住院治疗,2017年5月14日医疗机构出具病情证明:预计治疗费用6-8万元左右,2017年5月16日,什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垫付通知书,要求其垫付医疗费40000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前,在小型普通客车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先予支付申请人陈自云急需的医疗费35000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激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向程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