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辖终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国强、董哲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国强,董哲,王永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辖终4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国强,男,197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原审被告):董哲,女,197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永兴,男,1977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上诉人胡国强、董哲为与被上诉人王永兴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3民初13204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胡国强、董哲上诉称,上诉人的经常居住地在陕西省××××区,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上诉人胡国强的住所地在浙江省东阳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一审法院据此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上诉人所提上诉意见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盛基敏审 判 员 徐肖闻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汤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