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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李春才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阜城县国土资源局,李春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28执270号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荣杰,局长。被执行人李春才,男,195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阜城县大白乡李千庄村,农民,住本村。。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李春才行政处罚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阜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阜国土资字【2016】1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经审查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2017)冀1128行审24号准予执行裁定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李春才在银行存款1336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重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琼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