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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执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伟建、张必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伟建,张必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6执575号申请执行人杨伟建,男,1971年8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张必辉,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住浦江县。本院在执行杨伟建与张必辉(2017)浙0726执575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浙0726民初5280号判决书已于2017年01月06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伟建于2017年0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必辉支付执行款1502000元及利息。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工商、户籍等信息,现已扣留张必辉工资收入13665元予以扣留并划拨至浦江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对被执行人张必辉交入浙江创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证金520000元予以扣留直至本案履行完毕;已对浦江宏诚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应付给被证人张必辉的亚太大道绿化工程款122796元予以冻结;已对被执行人张必辉文景东区赤土岭南边花园村北边绿化提升建设工程款45000和中埂溪边绿化提升建设工程的工程款46000元予以冻结;另已于2017年1月24日对被执行人张必辉实施拘留措施羁押于当地看守所。现将被执行人纳入最高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其高消费行为。截止目前,被执行人已支付执行款0元。因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726执57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时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今后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明政审 判 员  吴利川代理审判员  陈 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天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