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1民初1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都江堰市三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成都汇融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解维维、杨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江堰市三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杨洪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1民初1762号申请人:都江堰市三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柳街镇。组织机构代码:70926030-1。法定代表人:高学强。被申请人:杨洪军,男,1975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蓬安县,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原告都江堰市三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汇融达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解维维、杨洪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都江堰市三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杨洪军所有的坐落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校园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产权证号:权XXXX4**)予以查封,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都江堰市三洋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杨洪军所有的坐落在成都市郫都区犀浦镇校园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产权证号:权XXXX4**),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如需延长保全期限,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前办理续行保全手续。因未办理续行保全导致保全措施失效的,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杨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