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民申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徐健、李红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健,李红军,云和县汇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民申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徐健,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臻,浙江万申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李红军,男,197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津,浙江汇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云和县汇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云和县石塘镇大源口村寨下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55729298433。法定代表人:徐健,执行董事。再审人申请徐健与被申请人李红军、云和县汇田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云和县人民法院(2016)浙1125民初971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徐健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月群审 判 员 何志连审 判 员 艾 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红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