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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21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玉林与赵建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克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卓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卓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林,赵建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克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卓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1民初301号原告李玉林,男,一九七七年七月七日出生,汉族,现住卓资县,系无牌力帆二轮摩托车实际所有人。被告赵建军,男,一九八0年十月十六日出生,汉族,现住卓资县,系×××桑塔纳牌小型轿车所有人。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克托支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托克托县双河镇新建东街33号4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林诉被告赵建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托克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林于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文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晓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