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4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从龙与魏红盼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从龙,魏红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4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曹从龙,男,1967年12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曲阳县。被执行人:魏红盼,男,1989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从龙与被执行人魏红盼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2016)冀0634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第(6)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16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苑雷英审判员 王玉敬审判员 陈东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