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22民初75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浙江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茶陵县中石新亚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茶陵县中石新亚管道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2民初7586号之二原告:浙江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和平镇11省道7号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693634515K。法定代表人:张发庆。委托代理人:都永斌、沈洪琪,浙江浙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茶陵县中石新亚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茶陵县城关镇云盘社区炎帝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24574342552T。法定代表人:曾伟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茶陵县中石新亚管道燃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茶陵县中石新亚管道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7286元,减半收取3643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合计6313元,由原告浙江永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鲁 骅代理审判员 李 欣人民陪审员 黄立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