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执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苏州市宝思达化纤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明鹿无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市宝思达化纤有限公司,常熟市明鹿无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881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宝思达化纤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东桥镇。法定代表人:黄文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国保,江苏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常熟市明鹿无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支塘镇任阳任南村二十四组1幢。法定代表人:薛保明。苏州市宝思达化纤有限公司与常熟市明鹿无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81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常熟市明鹿无纺织有限公司给付苏州市宝思达化纤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242373.35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73156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12月28日起;以69217.35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5年8月26日起分别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86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786元由常熟市明鹿无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处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常熟市支塘镇任阳任南村二十四组1幢、2幢、3幢、4幢房产信息,但上述房产设置有抵押且已被其他案件首封,本案无权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房产信息。向常熟市公安局车管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常熟市明鹿无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苏E×××××小汽车一辆,但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处置。之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发现查明,本院于2017年4月1日裁定受理常熟市明鹿无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尚未执行到位人民币248159.35元及利息。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及终结执行均未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45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仲 勇审 判 员 罗 磊代理审判员 温晓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袁 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