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6民初12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1231号申请人: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北辰区创业路1号。法定代表人:包俊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聂琳,天津嘉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保税路350号。法定代表人:张忠家,董事长。申请人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天津市隆电电气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47490.7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凯德实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7490.7元或查封、扣押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曹广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路 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