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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02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马全与辽阳德顺堂大药房、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全,辽阳德顺堂大药房,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02民初643号原告:马全,男,1968年4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辽阳德顺堂大药房,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曙光路81-2号。投资人:范桂秋。被告: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四号公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健维。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全诉被告辽阳德顺堂大药房、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全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全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0元,减半收取84.00元,由原告马全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依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房晓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