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722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龚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龚仕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107号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小江信用社。负责人赵云忠,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龚仕杰,男,196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银行浦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龚仕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6211.08元,现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1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德伟审判员 陈志强审判员 何相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 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