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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9执1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赵A与赵C、赵D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武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429执185号申请执行人:赵A,男,汉族,1960年4月25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B,女,汉族,1963年5月5日出生,系申请执行人赵B之妻。被执行人:赵C,男,汉族,1969年1月22日出生。被执行人:赵D,男,汉族,1935年4月1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A与被执行人赵C、赵D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赵C在武乡县XX村有住房一套,属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赵C在武乡县XX村住房,期限为36个月(自2017年5月22日至2020年5月21日止)。查封期间不准变更查封房产的所有权、不准在查封房产上设定其他权利义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亚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绍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