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辖终1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高泽标与湖南天天清茶业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119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天天清茶业有限公司,高泽标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11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天天清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杨振华。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淋淋、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冬冬,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泽标,住广州市从化区。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法定代表人:张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萧钟艳,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莉,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南天天清茶业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7)粤0184民初6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湖南天天清茶业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住所地在长沙市开福区,应由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中,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交易订单详情显示,被上诉人是通过信息网络的方式向上诉人购买商品,收货地址为广州市从化区太平镇神岗协和加油站对面。该收货地可视为合同履行地,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被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文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