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辖终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吴文军、何永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文军,何永玺,赵倩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8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文军,男,1981年6月20日出生,藏族,住四川省理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永玺,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倩,女,1981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吴文军因与被上诉人何永玺、赵倩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29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吴文军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四川省理县杂谷脑镇,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房屋位于成都市××××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专属管辖。据此,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罗琳珊审判员 李加红审判员 魏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露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