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恢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振水与张建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振水,张建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恢3号申请执行人王振水,男,1974年6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淇县。被执行人张建康,男,196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浚县卫贤镇。王振水申请执行张建康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振水2017年5月9日向本院书面做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终结此案,经审查查明王振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4)淇民初字第7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方新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