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3执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赵丽萍与周文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丽萍,周文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青0103执92号申请执行人:赵丽萍,女,汉族。被执行人:周文洪,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赵丽萍与被执行人周文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15日作出(2016)青0103民初19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文洪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文洪给付申请执行人赵丽萍货款3900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485元,合计394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赵丽萍向我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青0103民初1992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顾锡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冶金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