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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刑更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杨先前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先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刑更37号罪犯杨先前,男,1989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中方县人,住该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怀鹤刑初字第10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先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刑期自2011年12月11日起至2020年12月1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4月22日,经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2015年10月16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9年1月1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4月2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假释建议书认为,罪犯杨先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假释,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的假释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先前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9.5分;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连续两年被评为2015年度、2016年度改造积极分子;2012年5月8日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扣押现金人民币10000元,2014年4月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5年10月减刑时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本次减刑缴纳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共计缴纳罚金人民币24000元。上述事实,有生效裁判文书、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家庭困难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先前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无违规记录,多次获奖加分,缴纳了大部分罚金,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先前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19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元成审判员  张家强审判员  向松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世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