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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3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陈军与陈霞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军,陈霞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853号原告:陈军,男,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泸州市江阳区。被告:陈霞,女,汉族,1986年12月10日产生,住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军与被告陈霞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2017年5月18日,原告陈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军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140元,减半收取计1570元,由原告陈军负担。审判员  吴晓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 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