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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922民初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令瑞红与李玉军、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瓜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瓜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922民初609号原告:令瑞红,女。被告:李玉军,男。被告:辛艳,女。(缺席)原告令瑞红与被告李玉军、辛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令瑞红,被告李玉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辛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令瑞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9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5月16日、2014年5月16日及2015年5月28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190000元,给原告出具借条三份。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偿还借款,但被告以种种借口推诿,时至今日,索要未果。上述事实,由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三份予以证明。原告认为,原告给被告借款,双方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借款合同关系,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偿还原告借款,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告后仍不予偿还,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完全民事过错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之规定,现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处理。李玉军辩称,没有说的,原告诉状说的属实,欠款金额也属实。辛艳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6日、2014年5月16日、2015年5月28日,被告李玉军分别向原告令瑞红借款40000元、100000元、50000元,并出具借条3份,其中2015年5月28日的借条被告辛艳签字确认。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上述事实有原告令瑞红提交的借据3份,原、被告的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玉军、辛艳向原告令瑞红借款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3份借据及李玉军的当庭答辩予以证实,应予确认。被告未及时履行偿还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玉军、辛艳系夫妻关系,对该债务依法承担共同偿还义务。综上所述,原告令瑞红要求被告李玉军、辛艳偿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的偿还能力和涉案数额,可由被告分期偿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玉军、辛艳偿还原告令瑞红借款190000元,限于二被告于2017年10月20日前偿还20000元,2018年4月30日前偿还40000元,2018年11月30日前偿还50000元,2019年5月30日前偿还80000元。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50元(已减半),由被告李玉军、辛艳负担。自本判决生效后7日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光荣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秀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