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民初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常发佳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常州伟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常发佳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常州伟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初36号原告:佳木斯常发佳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佳木斯市东风区。法定代表人:黄小平,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邵枫,男,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金庆伟,男,公司职员。被告:常州伟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王伟民,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佳木斯常发佳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伟卓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佳木斯常发佳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木斯常发佳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计1180元,由原告佳木斯常发佳联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冷绪光审 判 员 蒋婧涵人民陪审员 高冬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步静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