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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4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潘某某与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4执449号申请执行人:潘某某,女,1966年7月2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潘某某,男,1971年2月8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本院在执行潘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私下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潘某某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2016)云0124执44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对(2016)云0124执449号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潘某某所有的坐落于富民县款庄乡马街小康村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金厚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登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