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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财保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建豪、吴哲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建豪,吴哲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7)冀1127财保13号变更保全申请人:高群航,男,1998年10月10日出生,住景县王千寺镇仉高卜村**号。身份证号:1311271998********。被申请人:刘建豪,男,1991年5月4日出生,住衡水市枣强县。被申请人:吴哲,男,1983年9月7日出生,住枣强县。刘建豪、吴哲诉高群航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作出(2017)冀1127财保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申请人高群航驾驶的牌号为黑A×××××的小型客车一辆。被保全人高群航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提供银行存款两万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高群航名下的银行存款两万元,期限为一年。二、解除被保全人高群航驾驶的牌号为黑A×××××的小型客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宪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玉琪 来源:百度“”